(三)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法院内部要进一步规范审执分立,科学界定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界限行使主体,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四)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努力促进社会谐。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对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以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对需追究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要在查明被执行人的确无财产执行的前提下进行,尽量减少担保人的损失;对涉及企业银行的借贷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特别是对资金一时紧张而有“造血”功能的企业,必要时要做好银行的工作,暂缓执行,给企业以回旋的空间。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执行艺术、技能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切实做到执行有力、司法公正。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行工作活力。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沟通,建议上级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执结率的考核办法,建立客观的激励机制。三是法院自身要进一步重视支持执行工作,在人力、经费物质保障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干警的后顾之忧,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