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女职工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怀。根据要求,无锡市总工会女职委就无锡市开展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活动情况和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调研,经过汇总分析,现汇报如下。
一、贯彻学习宣传《特别规定》的主要举措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一系列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活动,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1、集中学习,认真贯彻。一是制定和下发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的通知。结合“面、心、实”活动,市总女职委对全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和贯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推进全市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的落实。二是召开全市学习贯彻《特别规定》推进会议。市总女职委在新区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暨学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推进会,要求各级工会干部首先认真学习《特别规定》的内容,明确颁布实施《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三是开展宣传资料的征订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后,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立即征订和购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挂图等宣传资料,印制《特别规定》手册,积极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一是阵地宣传。充分发挥工会网站、企业led屏、广播、厂报等各类宣传阵地作用,以制作专题宣传展板、专题版报和黑板专栏等形式在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有关知识,提高知晓率。二是培训宣讲。市总女职委充分利用“女职工素质提升大讲堂”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举办各类学习《规定》的培训,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工会女职工干部和女职工集中学习《规定》的具体条款,解读《规定》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及新旧《规定》的区别等,为贯彻《特别规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现场指导。各级工会女职委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宣传,在街头、广场、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咨询点,邀请企业法律顾问现场给女职工进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答疑解惑,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营造了学习宣传《规定》、关爱保护女职工的浓厚氛围。
3、建立机制,持续深入。建立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长效机制。一是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紧密结合“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宣传《特别规定》,就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调研走访,实打实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并协助推动有关部门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二是将贯彻工作与工会各项重点工作相结合。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推进“两个覆盖”,对企业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合同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依照《规定》对企业及有关部门履行合同情况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把规定落到实处,促进企业改善劳动保护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现女职工体面劳动。三是加大对女职工的关爱力度。深入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通过开展以“健康服务、互助保障和爱心帮扶”为主题的活动,为女职工办好事,解难题、办实事,维护女职工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截至今年6月份,女职工健康互助计划在保人数达62340人,已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96.28%,为环卫、保洁等行业的女职工提供享受免费妇科检查服务1千多人,帮扶单亲女职工、女农民工家庭子女助学人数560人。
二、存在问题
在调研走访、座谈和来访反映中了解到,《特别规定》出台后,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响应,协助行政认真加以贯彻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基层单位还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和模糊概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别规定》在实施中易产生的误解
1、《特别规定》中产假延长至98天与实际享受产假天数的理解有所混淆。《特别规定》明确了产假延长至98天,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女职工产假已享受超过98天的待遇,享受优待的原因,主要在于享受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90天产假和计划生育晚育一个月的奖励假,所以女职工达到晚婚晚育年龄(24周岁),可以享受120天。新规定的泛泛规定反而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认为产假反而减少了。
2、《特别规定》中的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比原来享受的假期实际上有所缩短,落实有些难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它对怀孕流产的时间段细化成了“怀孕三个月以内、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和七个月以上”这三个时间段,然而《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它只给予了“不满4个月和满4个月以上”这两个时间段,其中天数比原来的减少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单位感到为难,大多数执行了新规定,但也有一些单位执行老的《办法》。
3、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婚先孕者是否享受特殊保护待遇感到难以落实。原来的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在新规定中取消了相关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与原来的规定相比较,缺乏落实依据。
(二)有关实施《特别规定》面临的薄弱环节
1、怀孕女职工有被解聘的现象还存在。从来访者反映,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
2、部分外来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还得不到保障。 主要在一些服务业,用工流动性较大、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中小餐饮企业中,原因在于企业主不愿增加用工成本,外来女职工保障意识淡薄,不愿参加社保所致。
3、女职工保健设施依然难落实。虽然新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但依然不具可操作性。
4、妇女病普查制度执行还有差距。有的企业缺乏女职工卫生保健意识,对两年一次的妇女病普查工作重视不够,几年组织一次或不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病普查。每年由工会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免费普查经费也很有限,不能满足广大女职工的保健需求。
三、有关建议
1、尽快修改《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多年来,江苏省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1989年就出台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但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急需加以修订。建议在修改省内的《办法》时,对于原《办法》中有多项规定已达到和优于国家规定的,是否按照江苏省的实际情况给予保留;而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
2、将建立女职工保健设施列入公共服务功能。将女职工与生育相关所面临的问题作为民生问题加以解决,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多种形式的政策等支持,以真正解决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问题。
3、重视定期妇科检查。对女性健康的保护非常重要,国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定期安排对妇女常见病的检查,目前工作中实现了对育龄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的免费筛查、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建议在修改《办法》中,建立定期(至少一年)妇科体检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4、建立男性享受生育护理假和相关津贴的制度。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此项支出,不加重企业和政府负担。缓解女性在育儿上承担的过重负担而成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的问题。
5、加强《特别规定》的培训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企业行政人员和职工学习法律法规,解读政策,准确把握《特别规定》基本内容,解除对《特别规定》的误解,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