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系统调研报告4篇

时间:2023-07-07 01:20:33 作者:会员上传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地税系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地税机关执政治税能力,推动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地税机关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深入地思考与探索。

  一、当前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1.认识地位低,能动机制运行不畅。总体来看,乌鲁木齐市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是好的,各级党组是重视党建工作的。但是少数基层单位仍存在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加强党建工作的自觉性,“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影响了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一些基层单位对党建工作投入精力、人力不多,影响党建工作的效果,不利于地税事业的发展。

  2.工作实效差,与中心工作结合不紧。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存在任务不易目标化、内容不易具体化、考核不易指标化、效果不易量化的特点,容易产生“虚工有余而实效不足”的问题,久而久之党员工作产生抵触情绪,直接动摇了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的群众基础。少数基层党组织没有将党建工作与税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未做到同规划、同安排、同步抓,存在顾此失彼、厚此薄彼的现象,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只要收入任务完成了,“一好遮百丑”,抓不抓党建无关紧要,存在应付现象,致使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时存在两张皮现象。

  (二)党员作用不够突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新疆大开发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种思想文化相互碰撞,对党员队伍思想形成了很大冲击。有些党员,把名与利看的过重,只讲待遇,不讲奉献,宗旨意识淡漠,价值观念发生了扭曲;部分党员工作缺乏激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纯粹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党员的先进性体现不足;更有少数党员,不重视形象,吃喝玩乐,不务正业,甚至无视党纪国法,以权谋私,以身试法,对党员干部的凝聚力和号召力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党员组织生活单调。少数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缺乏创新意识,缺少灵活的方式方法,党建工作效益较低,针对性还不强、有效性不高,适应变化的新形势还不够快,思路、内容、方法和创新不足。从一些教育活动的方式上来看,照本宣科的居多,从理论到理论,没有真正触及干部的思想灵魂,不能适应税收中心工作的要求。

  (四)制度机制仍需完善。主要体现在权责不挂钩,缺乏实施管理考核的必要手段。

  1.工作责任机制落实的不全面。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在一些环节上权责不清,与人事、行政和税收工作相脱节,没有很好的整合起来,如“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职责,由于缺乏运行程序规定,无法落实。

  2.考核奖惩措施制定的不健全。对党员的管理缺少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保障机制不完善,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制度难以达到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的目的,党建工作号召力不强,工作难以开展。

  (五)党务队伍素质不高。

  有的党务干部精力分散,不安心于本职工作,满足于政治说教,创新不多,规定的党建工作被动应付,不求实效;有的党务干部党建知识匮乏,缺乏做党务工作的经验和能力,难于适应机关党建工作的更新发展,存在“老办法没用,新办法不会”的状况。这些问题都使党建目标任务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二、上述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组织领导不坚强。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到位”:

  1.在思想上,对党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一切以税收收入任务为中心,对党建工作不是抓在手中,而是停留在一般的宣传上。

  2.在工作中,对党建工作的扶持力度不到位。在研究工作、安排投入、配备干部等方面,党建工作都没有摆上应有位置。

  3.在活动中,一些领导干部参与党组织活动不到位。有的单位领导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有的把党建活动当作一种负担,消极被动应付。

  (二)内容方式少创新。在内容上,部分单位教育的针对性不强,党内组织生活缺少创新意识和手段,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够;评议党员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机关党建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只注重过程,忽视效果。在方式上,经验主义、形式主义现象仍然存在,税收业务工作和机关党建工作“两张皮”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机关党建的成果无法有效地转移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上来。

  (三)干部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党务干部队伍年龄老化或兼职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许多基层的党务工作者为退居二线的中层干部和临近退休年限的老同志,已缺少工作的动力和激情,只愿平平安安站好最后一班岗,主观上对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消极现象不想管、不愿管,对党建的新思路、新方法缺乏研究与探索,思想老化,缺乏创新意识。另一方面,基层支部缺少专门的党务干部编制,大部分基层支部的党务干部为兼职,且大多本身为基层领导或业务骨干,承担着繁重的税收业务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抓党建工作,导致基层党建工作流于形式。

  三、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地税机关党建工作

  (一)突出机关党建工作重要作用。加强地税系统机关党务工作,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为税收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不抓党务是失职、抓不好党务不称职”的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推进地税机关党组织的建设,带头采取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把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基层党组织的触角延伸到地税工作的方方面面,以地税事业发展和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地税机关党建工作效益标准,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避免“单打一”和“两张皮”现象。

  (二)完善地税机关党建工作方式方法。把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与组织收入、税收征管、优化服务、规范执法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推动地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服务意识。要通过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服务地税事业、服务社会经济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

  2.围绕中心工作,以党建促税收。把一个时期税收业务工作难点作为地税机关党建工作的着眼点,选准、用好活动载体,围绕中心工作安排地税系统机关党建活动。

  3.加强作风建设,营造和谐氛围。一方面,要以虚促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与干部职工交心做朋友,摸准他们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另一方面,要以实带虚。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三)健全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监督体系。按照“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的内容和方法。进一步健全地税系统机关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通报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的管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集思广益,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党内监督管理条例,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实施细则和程序规定,使地税系统机关党组织既管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又参与干部管理,充分发挥地税系统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

  (四)注重地税机关党建工作队伍质量。要加强地税系统党组织班子建设,提高管理和带动党员干部队伍的能力;要推进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的思路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主动贴近中心、贴近实际、贴近党员,提高地税系统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干部选拔到党务工作岗位,提高党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解决后继乏人的问题;要加大党务干部学习培训力度,为党务干部提供进修、学习、考察、参观的机会,拓宽知识面,使党务干部成为“专党务、懂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在发展党员问题上,成熟一个,才能发展一个,确保党员质量;对思想工作落后、未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离党组织的要求相差甚远的党员,组织实施戒勉谈话制度,确保地税系统机关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五)完善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制度体系。

  1.完善管理机制。地税部门作为垂直管理单位,要处理与好上级党组织和地方党工委之间的关系,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各项党建工作,又要积极投身地方党工委安排布置的党建工作。要主动与地方党工委加强联系和沟通,定期向地方党工委汇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共同推动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责任机制。地税系统机关党组织要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良好局面;要建立党建工作追究责任制,使“一岗双职”和“一岗双责”都能得到很好落实。

  3.落实目标机制。根据地税系统机关党建工作任务,按照“细化、量化、科学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通过定期考核、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使地税机关党建工作计划有序、运转有度、配合有力,从而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石油系统法律风险岗位防控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企业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经总同意,我们于6月中下旬先后赴大庆油田、大庆石化、吉林石化、西南油气田、四川销售、川庆钻探6家单位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之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调研重点,6家单位做了认真准备。调研期间分别听取了各单位情况汇报,与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负责人、相关法律人员、部分机

  关处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研讨,查阅了相关工作资料。总体感到,6家单位按照总部部署都在积极推进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地区企业中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吉林石化从持续加强现代企业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积极营造依法经营管理氛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培训、法律专业培训、处室业务培训三个层面抓实抓好指引培训工作,按领域组织编制交易、劳动、工程建设等专题培训教材22套,举办培训班36期,培训重点涉法岗位人员4100人次。在各业务部门建立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法律协管员负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综合管理、相关涉法岗位分工负责的法律风险防控实施机制。为确保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吉林石化组织442名重点涉法岗位员工签订了遵守指引的书面承诺,同时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总结讲评、年度严格兑现”。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XX年“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

  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二是对指引培训工作,有的尚未开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在指引培训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其他单位组织的指引培训活动,形式以集中讲座为主,内容以讲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为主。这些活动是必要的,但仅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没有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难以使相关岗位人员真正掌握本岗位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三是在实施检查、测评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部分单位在指引实施检查、测评方面有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在如何更好地发挥业务部门作为防控主体的作用、如何加强法律部门对指引实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规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单位在向基层单位延伸上抓得不紧,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机关层面,没能及时向基层单位延伸,工作节奏略显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点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上述问题在大部分地区企业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下步重点要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地区企业持续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地区企业结合油气田、销售企业指引示范文本,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断组织指引修订完善工作,解决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职责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指引质量。

  二是,组织地区企业开展“自上而下”、“一对一”的指引培训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级岗位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对下属涉法岗位逐条讲解指引内容,确保其熟练掌握指引各项要求。

  三是,组织地区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律与业务融合、科学高效的原则,加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实施检查和测评机制。

  四是,在持续推进机关层面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地区企业抓紧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向基层单位延伸,今年年底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完成基层单位重点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工作,并在机关和基层单位全面启动指引培训和实施。

  五是,加强地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按照抓点带面、抓强促弱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指导督促,通过组织调研、座谈等形式总结地区企业典型做法并及时向其他地区企业推广,更好地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关于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调研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方案的安排,调研组于6月18日组织召开动员会,利用两个多月时间,深入到7家银行、3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两个乡镇的30余家企业及农户,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座谈走访等形式,对我县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将调研报告如下:

  一、我县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成效

  (一)银行业存贷总量持续提升

  近五年来存贷款总量持续攀升,存款余额由XX年的747609万元上升为XX年的997639万元,贷款余额由XX年的199232万元上升到XX年的5XX4万元。尤其贷款规模增长迅速,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例由XX年的26%攀升至XX年的52%。截至XX年5月底,我县银行业机构存款余额94969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517484万元,存贷比为54.49%。

  图表1: XX年——XX年间xx县银行业机构存款和贷款变化情况(单位:万元)

  (二)全力支持支柱产业

  截止目前为止,各大银行已经为县域煤炭资源整合及兼并重组工作累计发放210000万元。其中,工商银行为华宁焦煤提供50000万元技改贷款,向乡宁焦煤集团提供首期6亿元中期票据融资项目。建设银行为乡宁焦煤提供42200万元贷款,为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提供1500万元贷款。中国银行向乡宁焦煤集团提供并购贷款80113万元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向山西天润德通煤化发放技改贷款83500万元,向山西保利裕丰煤业发放30000万元煤矿技改项目贷款。农业银行向乡宁焦煤发放煤炭并购贷款41400万元、流资贷款17000万元,向山西保利裕丰煤业发放17400万元。农商行向乡宁焦煤提供6XX万元贷款。

  (三)积极扶持转型企业

  农行通过农户承贷、公司担保的贷款模式,对双凤祥百万株核桃基地建设项目进行了信贷支持,累计投放贷款290万元;建行对山西琪尔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给予1000万元的信贷支持,对通洋紫陶工艺有限公司提供500万元的信贷支持,对晋晟洋运输有限公司提供500万元信贷支持,对新鑫隆实业95万元信贷支持;农商行先后对戎子酒庄、琪尔康、云邱山旅游开发公司分别给予5000万元、5000万元和4900万元的信贷支持。

  (四)探索服务中小微企业

  我县大多数中小微企业自身管理不完善、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缺乏有效抵押物,融资渠道狭窄,陷入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为解决中小微企业的担保难问题,农商行积极探索,与县财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携手出台了《xx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惠商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全新推出“惠商贷”专项信贷业务。今年发放“惠商贷”贷款总额将不低于5000万元,截止今年7月底,已将14笔1990余万元“惠商贷”贷款发放至贷户手中,为有效益、有市场、有信誉的小微企业发展注入动力。

  (五)尽力支持特色农业

  农村贷款原因复杂,且贷款量小,呈现出“短、小、频、急”的特点,并且基本没有有效抵押物,但农民有金融需求。邮政银行秉持“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理念,推出了以枣岭、谭坪为中心的果园小额贷款,以尉庄为中心的农户畜牧贷款,截止目前已发放涉农贷款达2047万元,惠及农户3500余户。农商行以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推手,对全县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符合规定、制度健全、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6个专业合作社发放了810多万元。农行累计支持农户750余户,累计向农户投放贷款4500多万元。

  (六)大力开展个贷业务

  图表2: XX年——XX年间xx县银行业机构短期个人消费贷款和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变化情况(单位:万元)

  五年来,短期个人消费贷款和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强劲增长,尤其是XX年至XX年间增加了10倍,短期个人消费贷款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品、生活用品等方面的消费,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主要用于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贷款。截止XX年6月30日,我县短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1303万元,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3251万元。

  二、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投放过少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后,收回基层行的贷款权限,集中资金向大企业、大项目倾斜,基层行对贷款只有调查权没有审批权,严重影响了基层行业务空间的拓展,也造成地方经济发展缺少有效的信贷投入。XX—XX年间,我县商业银行存贷差(存款余额与贷款余额之差)为:XX年428722万元,XX年393002万元,XX年349970万元,XX年365335万元,XX年355201万元。虽然存贷差逐年有缩小的趋势,但进度缓慢,反映出国有商业银行业在大量吸收存款的同时,没有给本地积极有效的发放贷款。如邮政银行XX年末吸收存款达到了106514万元,但仅发放贷款2927万元,信贷资金没有充分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金融服务存在贷款集中化

  调研发现,我县银行信贷资金大部分投向涉煤企业,存在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投放较少,短期贷款多、长期贷款少的现象。从贷款余额来看,截至XX年二季度,我县银行业机构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52户,贷款余额362700万元,大客户贷款集中度为67.43%,贷款集中投入较为明显。从客户分类来看,我县银行业信贷投入以效益好、信用佳、偿还能力强的工业企业为主,而服务业与中小微企业由于难以提供贷款所需要的抵押物且抗风险能力较弱,使银行在资金投入时客观上承受更大的经营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银行业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健全

  从我县总体来看,涉农大型银行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农发行尚未涉足,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仅为农商行和邮储银行,这两家银行机构虽然在农村地区机构网点设置较多,但向农村提供有效的信贷资金却极为有限,多数网点仅吸收存款无涉农贷款权限,存贷业务量极不匹配。农业贷款点多面广额度小,还贷能力受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影响,金融机构放贷风险大成本高,不愿向农村地区发放贷款,使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十分严重,出现了所谓的“农村金融空洞化”的现象。导致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影响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给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带来了巨大困难,也影响了整体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四)金融发展环境不佳

  良好的金融环境是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但我县金融环境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申贷条件达不到金融机构要求。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产权不明晰、资产负债率高、有效抵押资产不足,缺乏社会信用评级等,与金融部门的信用评级标准不对称,企业的申贷条件达不到金融机构的要求,获得信贷资金较为困难;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发放以拥有产权的房产为主,但我县95%的房产没有房产证,个人的申贷条件达不到金融机构要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满足融资需求,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二是相关部门对金融工作重视不够,项目审批周期长、环节多、手续繁琐,间接推高了贷款成本。三是金融法制环境滞后,导致民间借贷盛行。调查发现,我县只有三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余60多家皆为投资咨询公司,但都存在高吸高贷行为,给金融运行造成潜在风险,对金融系统的正常业务开展造成极大冲击。如陕西省xx县违法吸存,资金链断裂,存款户围堵政府,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三、对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

  针对以上困难和问题,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交流平台

  探索建立以政府担保、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企业诚信发展的“三位一体”联动机制。逐步实现银企对接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政府要定期组织企业和各家金融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见面会和洽谈会,促进银企之间沟通交流,实现互利共赢。企业要切实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内部管理,增强经营透明度,争取金融部门的更多支持。

  (二)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

  我县的畜牧、苹果、花椒、葡萄、核桃生产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是我县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商业银行,尤其是农行和农商行要发挥好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提供手续简便、效率高的金融服务,科学确定小额农户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加大三年以上的贷款额度,做到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和规律发放和收回贷款。对符合条件发放一年期贷款的农户,银行系统要在农户还款前提前介入审查,以便农户在到期还款后以最简便的手续、最短时间内再贷到款,做到不耽误农民的生产周期。基层农商行信用社要改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农业贷款要面向“三无”(无资金、无信用、无实体)农民,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社优势平台,吸纳创业农民,解决“三无”农民贷款创业难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农业贷款贴息和机构奖补政策,将已有的农业贷款贴息和机构奖补政策常态化,并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担保并贴补利息政策,扶持“三农”健康发展。金融机构要认真组织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加强与农民的联系,接近与农民的距离,将更多的金融知识和党的农村政策送到广大农民手中,送到农民心中。

  (三)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金融机构要切合实际进行金融创新,开发适应我县中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特点的产品,采取变通方式,减轻企业负担。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收费项目,降低相关费率,同时掌控土地、房产等抵押审批手续的部门要简化工作流程,实施限时服务,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融资的时间耗费。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加快办理各种有效抵押证件办理进度

  保障财产权利,规范抵押登记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房产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颁证、林地使用权确认登记颁证进度,下决心解决遗留问题,尽快将财产权证发放到所有者手中。加快这类业务的办理,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个人的融资难题,推动个人投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解决涉农企业、农业合作社和专业户的融资难题,推动三农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五)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人行和银监部门助推、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促进诚信水平提高,将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作为银行借钱给公民的重要依据,有“信用污点”的人将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审、“信用工商户”评选活动,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增强公民信用观念。出台信用等级、评级企业、个人优惠贷款政策。进一步健全法制,合理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为政府可控资本,有序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门槛,减少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满足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司法系统调研报告: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

  优化侦查权配置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研究司法体制改革中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目前的侦查权配置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安全感的需要,因此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探索出路。

  研究侦查权配置的六大误区

  个人认为,目前对优化侦查权配置的研究存在六大误区:

  一是只看表面问题,不重视原因分析。许多人提到侦查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就会列举立案不实、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但往往没有深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二是过分注重对侦查权力的监督,不重视对侦查权的保障。单从法律条文看,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似乎比一些国家的范围要宽。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制度不配套和存在缺陷,以及对公民违反程序性规定缺乏明确、有效的处罚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权往往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很显然,单一谋求将警察的手脚死死捆住,不应该是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基本方向。

  三是过分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被害人的权利重视不够。在侦查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更要注重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只有这样,侦查工作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刑事诉讼活动也才能顺利进行。

  四是只就事论事设计制度,而忽视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例如,为防止刑讯逼供,有人提出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这一制度对防治刑讯逼供的确有积极作用,公安机关也正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但是,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录音录像制度发挥作用,相关配套制度也必须跟进。录音录像的核心要求是要做到“全程”,如何保证有足够的侦查人员承担每一次讯问时录音录像的任务?此外,由此带来的装备、人员的保障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一并考虑。如果没有这些配套制度的落实,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就只能是“看上去很美”。

  五是只重视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而不重视对其他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监督。学者一提监督制约,就必然奉“决定权、执行权相分离”是唯一的最高标准和最大价值追求。但是,在表述时往往只针对公安机关,走入“双重标准”的思维模式,罔顾其他机关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批捕、自己审判等客观事实。无论是对侦查权、起诉权实施监督,还是对审判权、执行权实施监督,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标准也应当是统一的。

  六是关注确保公正的措施多,关注提高效率的措施少。“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如果不能有效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不能有效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甚至过多地束缚侦查机关的手脚,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破案率下降,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补偿,社会秩序得不到及时恢复。

  影响侦查工作开展的四大因素

  在我们这样一个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正处于社会深刻变化的国家,侦查工作任务非常艰巨。与之相比,侦查权的配置远远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公安机关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严重制约侦查工作开展。受经济水平限制,我国对侦查机关的投入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高素质执法人员少、培训体系不健全、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经费紧缺及装备匮乏等等。中国的警力配置在世界上属于低水平,XX年公安机关实有人数约190万,按人口比例只有1‰多一点,而日本为2.2‰,美国为3.5‰,俄罗斯为8.46‰。紧张的警力使绝大多数民警常年超负荷工作,侦查人员每人手中同时要经办多个案件,往往只能先处置紧急情况,暂时先放缓其他案件,这就使得看起来很长的羁押期限远远不够用,调查取证工作也无法深入进行,不得不采取先抓人再搜集证据的做法。经费紧张更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的难题,国外警方普遍应用的高科技侦破手段在我国大部分地方都因经费原因而无法采用。

  二是社会高速转型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中国社会正处于一种明显不同于西方经验的转型期,一些在发达国家不是问题的事情在现阶段的中国可能就会成为突出问题,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日益严峻,一般大城市可以达到犯罪的一半以上,在深圳等一些外来人口集中的城市,流动人口犯罪达到90%以上。但社会管理远远没有跟上,信用体制缺位,对于在本地没有居所、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家庭亲友的流动人口,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很难起到约束作用。另一个问题是犯罪的高发态势。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数一直居高不下,犯罪立案数不断增加,从XX年的360万起不断增长到近年来的460多万起。同时,犯罪的手段不断更新,智能化、组织化、暴力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大大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三是执法环境给侦查工作造成很大困扰。受社会文化水平制约,公众心理受传统报应观念支配,对犯罪持强烈憎恨态度,认为对犯罪分子就得“抓起来”,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就是放纵犯罪分子。相当一部分群众还没有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暴力袭警、围攻执行取证和抓捕任务的民警的事件屡见不鲜。国外人们普遍自觉履行的作证义务,在中国很难实行。

  四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手段、措施欠缺功效。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在立案方面,刑事诉讼对立案前的审查能够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没有明确规定。而对于多数案件来说,如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审查,难以判断是否应当立案;(二)在强制措施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比较原则,实践中一些地方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又将逮捕条件等同于起诉条件甚至定罪条件来掌握,使很多本应在逮捕之后做的侦查工作不得不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仓促。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不明确,执行方式单一,对保证人履行监督义务约束不够,公安机关往往不敢采用这两种非羁押措施;(三)在调查取证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缺少强制作证等规定,侦查机关提取物证和其他证据的能力受到很大制约,不得不依赖于口供;(四)现场处置权不明。很多国家规定,在执法现场嫌疑人或者相对人如果不听从警察指令,警察可以依法采取任何可用的强制措施直至使用武器,而不用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警察往往会因为顾虑承担责任,不敢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不能有效控制现场和嫌疑人。

  优化侦查权,绝不能通过简单地“弱化”侦查权实现。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侦查机关有效的侦破手段,就会迫使部分侦查人员在各方面限时破案的压力下,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所以,不论是加强人权保障,还是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办法是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使之能够依法有效地侦破案件,而不必冒险违法办案,这也是优化侦查权配置必须着重解决的问题。

  优化侦查权配置的总体思路

  我国的侦查权究竟应当如何配置,个人认为主要应当考虑以下思路:

  一是必须保障侦查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查获犯罪、收集证据。在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危害不断加大的今天,侦查机关必须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犯罪总是在暗处,要想彻底发现和清除并非易事,即使是在经济实力和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西方国家,破案率也难以超过30%,因此,他们对于侦查机关的授权是非常充分的。例如,在意大利特殊侦查措施是警方调查有组织犯罪的常规方法,侦查人员在怀疑某人可能涉嫌黑手党犯罪时,可以向法官申请最长达5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9·11事件”后,美国制定了爱国者法,赋予执法部门更大权力来预防、侦查和打击恐怖犯罪,如第203条规定执法部门在未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与美国公民有关的敏感信息。

  二是必须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需要稳定的治安环境。保障人权要以提高打击犯罪能力为前提条件,通过立法保障侦查权的有效实施,是加强人权保障、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的根本方法。如果侦查权的配置问题不解决,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仍维持在当前水平,而将“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讯问时间限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律师全程介入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不需要批准”、“律师会见不受监听”等内容全部写入刑事诉讼法,就会使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失去平衡,最终无法收到预期效果。

  三是必须考虑立法、执法的成本与效益。勿庸讳言,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相比,我国执法机关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尽如人意,违反程序、滥用权力、执法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里面既有执法人员主观意识方面的问题,也有客观上成本投入不足的问题。就立法来说,很多国家在立法时会考虑执行法律的预算问题,出台法律的同时,也会有专门的经费、编制到位。我国尚未建立这一制度,出台法律后,需要执行机关向政府申请经费、编制。很多时候,经费、编制不能与法律生效时间同步到位,甚至严重滞后,对法律的有效实施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今后制定、修改法律,都应当把成本核算作为立法和执法的关键问题。

  四是必须深入研究侦查权优化配置的价值目标。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必须坚决避免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路和办法,简单地去改革某一个方面,用一种现象去掩盖另一种现象。应当明确侦查权优化配置的价值目标,置放于整个司法体制框架内来研究、规划,使之真正适合我国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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