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选民“厌选”原因及对策探析

时间:2023-07-07 01:10:40 作者:会员上传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并由其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人民能否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代表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就成为人民能否当家作主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的人大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民主化程度上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人大代表的选举在有些地方一定程度和一定层面上流于形式,存在选民厌选情况。有关调查显示:我国近70%的选民对上一次选举的结果没有什么印象[1]。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选民对选举态度冷漠。有学者指出:选民对选举的热情在消退,厌选情绪在增长,选举组织工作困难加大。选民对无用的选举不感兴趣。领导不愿搞选举,群众也不愿搞选举[2]。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人们不认真填写选票,随意填上歌星、宠物、同学、同事的名字,或按上级发下来的名单顺序打勾,或看谁的名字好听、顺口就填谁的现象。“厌选情绪在城市中日趋扩散,就连通常以为的精英群体,如知识分子、公务员、企业家等,也有这样的苗头。”“更让人吃惊的是,人大系统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对选举感到厌烦。”[3]这些说明厌选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无疑使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能力大打折扣,也与宪法的精神相悖,因此,找出厌选原因并寻求解决的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一、“厌选”的原因     (一)利益动机缺位,选举缺乏内在动力     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现实的利益关系。从法理上讲,选民选举代表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在人代会上发表意见作决策,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代表为选民服务并向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代表与选民的这种关系是相互给予利益并逐步达到平衡的一种状况。选民给予代表的利益是让渡自己的权力给代表,使代表获得参加国家权力的资格。而这种资格就能使代表在人代会上行使权力,行使权力能给代表带来尊严、成就感、社会尊重和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自豪感、满足感。代表一旦依法当选就会获得这种基本利益。代表给予选民的利益,表现为收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替选民说话办事,防止公共权力对选民可能的侵害,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选民利益,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到实现和维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定程度上和一定层面上选民与代表之间缺乏这种稳固的利益关系,原因在于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方式上。虽然选举法规定了“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在实践中,代表联名提名往往受到各种限制,在有些地方实际上名存实亡。实际候选人一般是由有关组织推荐的,最终谁被确定为候选代表,选民并不清楚,这样选民不了解自己让渡权力给予的那个人品行如何,参政、议政能力如何,使选民感到自己说了不算,自己参加不参加选举无所谓,选举与自己没多大关系。 选民更多地将选举活动视为政治活动和组织上的人事安排和对一些在专业领域有特殊贡献或者有专长的人的一种奖赏。据调查显示,超过50%的人持完全同意和基本同意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流于形式[4]。而每当选举之时各级组织又都认真地组织、安排选举事宜,要求每位选民必须参加,这在时间上也与选民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和事业相冲突,选民不得不应付领导的安排,导致厌选。 许多代表也认为自己是被领导选出来的,而不是被广大选民选出来的,自己当选与否与选民无关,是上级对自己的关照,只要上级组织和领导满意就行了,选民对自己满意不满意,下次选不选自己都不重要,无需争取选民的支持,因此只有对上级组织和领导负责的意识,没有对选民负责的意识,也就不会主动去接触和了解选民的情况,更谈不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对百姓的侵害。代表不起作用,选民也不会向代表反映问题。 这种选民与代表相互利益上的缺失,使二者关系离散,选民缺乏参选的利益动机,对选举表现出较大的冷漠,使选举流于形式。 与我国城市选民的厌选行为相对照,农村选举却是另一种状况。近些年,我国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热情参加也充分说明了利益动机在选举中的决定作用。大家知道,村委会实行“海选”,候选人全部来自村~名推荐,以无记名方式产生,村民熟悉和了解候选人情况。选民登记时,选民对谁有选举权谁没有选举权非常认真,提谁不提谁做候选人,每人心里都有自己的打算。投票之日,不少地方都是倾村出动,自发地维持秩序,监督计票工作,直到选举结果出来才离开,甚至年逾古稀的老太太也要让孙子背到选举现场去参加选举[5]。村民为什么以如此高的热情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就是因为谁当选,对村的发展、自己家庭的利益有直接影响。因此,我们可以确定城市选民利益动机的缺失是导致在一定层面上、一定程度上厌选的直接原因。 (二)代表兼职,角色混淆,使其无法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 我国现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采用的是兼职代表制,即代表的主要时间精力不是放在代表工作上,而是以其他工作为本职工作,代表工作为辅助工作。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大所议事项复杂化和专业化,议事工作日常化,兼职代表就无法完成代表的职责。传统上认为的兼职代表的优点恰恰成了它的缺点。代表们在本职工作上要有所建树,在职场上打拼忙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业务往来或学术研究,往往无暇顾及代表工作。很多代表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调查研究选民的意向,在短短的会期里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对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进行思考,代表本身也有很多问题搞不清楚,就只能人云亦云了。 同时,由于兼职,不少代表是政府官员,他们既要参与决策,又要负责实施;既要代表选民,又要站在政府立场上。这种角色重叠混淆严重妨碍了代表职能的发挥。在现实中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往往当选为人大代表,又使人们对“代表”意义理解上产生偏差,认为当代表是一种荣誉。 这种代表职能的虚化、角色的混淆和对人大代表意义理解的偏差都是兼职引起的。人们感到人大代表与己无关,谁还愿去向人大代表表达他们的政治意愿、经济要求或困难。选民与代表的这种疏离直接影响了参选的积极性,厌选也就不奇怪了。 (三)代表结构不合理,部分代表无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需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

  力。但从目前人大代表的结构来看,部分人大代表无参政能力。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也许是能手,但很少关注社会问题,没有什么见解,提不出有分量的建议。由于代表本身能力和态度的问题,选民体会不到代表的作用,对代表不认同,这也是选民对选举冷漠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建议 (一)扩大直选范围,引入竞争机制 选择性和竞争性是任何选举的内在属性。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是选择与被选择关系,选举人自主选择候选人,候选人之间是平等竞争的关系。如果没有竞争就无所谓选举。我国在县级以下(包括县级)选举代表时,采用的是直接选举法;而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则采用间接选举法。我认为间接选举法是造成选举流于形式的成因之一。如果说在直接选举的条件下,选民与候选人还有一定联系的话,那么在间接选举下,候选人与选民不能见面,候选人不向选民表明态度,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疏远。这就难以保证间接选出的代表的素质、参政议政能力。现实的矛盾也表明,人大代表的级别越高,与选民的距离反而越远。由于选民并没有亲自选举这些高级别的代表,因而就更缺乏对他(她)们的认同感。而高级别代表由于与选民关系生疏,容易脱离选民,不能很好地表达民情~,脱离选民。因此,应该: 第一,扩大直选范围。直接选举相对间接选举而言,当然是一种更为民主、更为理想的选举方式。它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所熟悉、信任的人进入代表机关,代表自己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监督代表的工作;便于代表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直接选举是充分民主的必然选择。 扩大直选范围可先由县级直选扩大到市级范围再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候选人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选民陈述自己的观点、理念等等。利用现代科技、通讯手段向选民陈述不是件很难的事。 第二,引入竞争机制。从词源学上的解释看,选举就是择善者而举之。只有在竞选情况下,候选人才能公平竞争。激发选民的参选热情,吸引他们积极参加选举,选举过程中相关行动者之间形成有效的博弈,选民、候选人、选举主持人、选举监督者之间信息畅通,候选人通过竞选使选民对他的情况包括履职能力、内在素质、政见、供职主张、道德品行等都有所了解,选民才能择优而选之。真正民主的选举只有通过竞选才能体现出来。通过竞选也使当选代表珍惜得来不易的当代表的机会,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尽心尽责地为选民出力。在日益现代化的今天,在中国并不是不能进行直接选举和竞争选举,而是我们的制度怎样设计、安排、选择。 (二)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 专职代表制是指代表不兼任其他职务,而以代表职务作为其本职工作,并享有职权承担相应责任的代表制度[6]。专职代表制为大多数实行代议制的国家所采用,有“议会之母”之称的英国实行专职议员制,美国也实行专职议员制,各国几乎都用宪法和专门的法律规定议员或代表在当选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我们虽然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但对我们有益的经验还是值得借鉴的。 人大代表的专兼职状况直接关系到代表职务职能的发挥和履行的质量。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大所议事项的复杂化和专业化客观上要求代表职业化。因此,改革代表制度,实行代表专职化,以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有效地扭转厌选及选举流于形式的局面。 为实现代表专职化,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人大代表专职经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制度,以解决代表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放下包袱认真履行代表职责。(2)减少代表名额,现在全国人大代表按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达3000人之多,如此多的人数不利于讨论问题、展开辩论、做出决策,效率也很低下。笔者认为减少到600人左右即可。(3)专职人大代表应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经费,可雇用文秘人员,配备助手。(4)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再逐步推至所有人大代表专职化。(5)确定代表的收入问题。 当然实行代表专职化,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我们这样一个还不是很富裕、“吃皇粮”的人不能再增长的情况下,具体怎样操作,怎样逐步实行专职化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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