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实行新监督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07 00:54:13 作者:会员上传

  一、县(市)支行实行新监督工作机制的成效:

  XX年9月,县(市)支行实行了新的监督工作机制,在新体制的运作下,县(市)支行的监督资源得到有效整合,解决了人员数量不足与岗位内控制度约束之间的矛盾,形成了监督合力,监督活力明显增强,监督效能明显提升,阶段性成果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确立了监督部门的独立地位。实行“派驻制”后的监督机构,较好的理顺了监督机构的隶属关系,与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相适应,真正体现出监督与被监督的制约关系,消除监督工作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制约,使人民银行监督机构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支行监督部门独立地履行监督控制职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

  (二)建立了灵活的监督机制。县(市)支行建立了新的监督工作机制后,坚持了三个相结合:即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和全面监督相结合、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相结合。具体表现为:对支行“权、钱、人”等重点部门和要害岗位人员执行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中支纪委的工作部署,对苗头性问题,适时实地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各类案件和风险事故易发领域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为避免出现监督的“盲区”和“真空”,有计划地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支行办理业务、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迅速作出反应,全程跟踪监督;对支行的重大决策、大宗财务开支、领导权力运行和中层干部的履职情况实行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督,充分发挥了纪检审计室处于监督管理的最前沿的重大作用。

  (三)监督工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团结协作、共同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是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查防案件的重要监督部门,内部审计和事后监督部门则是人民银行重要的业务监督部门,三者都对强化内控、防止腐败、加强人员和业务管理以及监控资金风险、决策风险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由于纪检、内审、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向具有趋同性、核查范围具有一致性,形成了监督工作重点的互补性。整合后的监督机构较以往也更具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因此,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更容易做到统筹考虑,注重监督力量的合理利用,减少重复检查。

  二、县(市)支行新监督工作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难点:

  (一)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缺乏绝对独立性

  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纪检监察审计室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职能部门,其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是在本行领导下开展,监督部门与被监督对象在本单位处于平行地位,监督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福利待遇、考核评比等都在县(市)支行,作为县(市)支行的一员,从年度考核到评先评优,到职称、职务晋升,无不跟支行有着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所以,县支行的监督人员没有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支行的业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监督,使监督部门难以处于超脱的地位,影响监督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不能为领导和上级行的决策提供很好的决策服务。

  (二)目前人民银行内部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细则,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只能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而对被监督部门拒不执行的情况却无权处理,往往不了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影响了监督人员对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的积极性,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三)监督技术手段落后。随着人民银行各项业务的电算化水平和操作手段的日益提高,过去的监督方法仅局限于围绕报表、账簿、凭证、规章制度开展查账、找问题、提建议、写报告等传统思路,难以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监督信息,使监督的价值难以得到提升。目前,人民银行各部门相继推出了适应自身业务的系统软件,而监督部门缺乏一个较完备的专用系统软件,在监督手段上利用计算机辅助的软件开发和应用仍处于空白。监督手段依然是以查错纠弊的真实性审计和对照制度检查为手段的合规性检查为主,而对于可能出现的普遍性和一般性风险及其后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提示与预警。

  三、对完善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对县(市)支行的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由上级行委派监督工作人员,将监督人员的人事、工资、考核,晋升等与县(市)支行脱节,保持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超脱地位,使其与被监督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降到最低限度,监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来自内部因素的影响就会减少,这有助于客观、公正地进行业务评价和廉正监督,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督工作人员执业的独立性。

  (二)建立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对于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要考虑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问题性质、引起的后果等进行必要的惩戒。处罚的形式可以多样,包括罚款、纪律处分、警告、书面检查,还可以与责任人的考核挂钩,以此增强工作人员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减少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督技术手段和方法,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发监督资料信息系统、内控风险评价系统等,将风险控制与利用计算机载体有机结合,拓展监督发展空间。

  (四)实行监督工作人员交流制度。各支行的监督工作人员在一个行工作要有一定的期限,避免工作久了产生人情因素。通过交流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人民银行监督人才资源,有利于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经验交流,也有利于业务技能水平及专业胜任能力的提高。

  (五)健全监督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人民银行对监督人员的职业准入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机制,例如实行审计人员持从业资格上岗等。对人民银行的监督人员,应对其学历和工作经验有硬性要求,同时还要对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对达不到标准甚至违反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予以处罚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七)实行监督质量评比制度。包括形成规范的监督质量考评制度、监督人员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当好管理决策层的顾问和助手。每年对在监督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可以极大地调动监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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