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3-07-07 02:30:03 作者:会员上传

  原创: 淮南市司法局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在判决、裁定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居所情况、家庭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一项制度。

  调查评估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前置环节,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通过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会对社区安全产生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对于保证社区矫正的依法依规实施、确保社区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制度先行保障有力。

  为规范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成果,为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省司法厅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从调查范围及评估内容、调查评估程序及方法、调查评估采信、调查评估工作纪律、调查评估的法律监督等方面对调查评估工作作出详实而具体规定。我市相继印发《淮南市适用社区矫正影响调查评估程序及评价标准(试行)》。从调查评估程序及方法、淮南市适用社区矫正影响调查评估评价标准上进一步对我市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作出规范。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推出很多特色做法:

  田家庵区司法局2017年6月,研究制定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审核办法》,每周定期对社区影响评估案件进行“二次过堂”和把脉会诊,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该规定明确司法所在收到区局指派的委托材料后,先行在6日内对评估对象的家庭情况、社会评价和矫正条件等进行调查走访,形成初步评估意见。评委会再对评估内容进行审核,最终形成评估意见。 2017年6月该局联合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田家庵公安分局和山南新区公安局联合制定了《田家庵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就社区影响评估时需要了解评估对象的犯罪前科方面、与公安机关信息对比工作明确了依据。从此,司法所与派出所进行信息比对和情况通报不再是以往的“讲人情”、“混脸熟”,而是有了制度这一尚方宝剑的坐镇。

  凤台司法局出台《凤台县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建立形成了一套形之有效的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机机制,做到四个统一和一个研究决定。即:

  一是做到了调查文书格式的统一;

  二是做到了调查评估内容的规范统一;

  三是做了集中审核统一;

  四是做到了汇报形式内容统一。

  每周一上午以局务会形式,由社区矫正大队负责人向县司法局领导班子汇报上周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开展情况,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评估结果。有效预防了在调查评估中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发生。潘集实行量表打分制等好做法筑牢了社区矫正“第一道防线”

  2、规范提升探索前行。

  从2007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淮南市试点工作10余年来,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从基层所长签字法院即判;

  从法院直接让当事人带送法律文书,到法院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至社区矫正机构;

  从只有纸质材料到网上录入与纸质同步;

  从一人断案到集中审议评定等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也如社区矫正工作一样摸着石头过河历经从无到有、从随性评判到严谨规范的历程。

  我市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各项制度保障下,目前无论是在调查程序的规范性上、调查内容的完整度上、调查结果的客观性上、证据证明的扎实度上、文书制作的严谨性上、调查期限严格度上等等方面均发生了质的提升和飞跃。

  3、高效实施成果显着。

  2017—2017年我市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2682人,其中评估时“人户分离”728人。接收委托评估2172人,评估2172人,评估率达100% 。制作规范评估意见书2172份,采信1820人,未经评估352人。评估率达81%,采信率高达84%。出具逆向(不适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338份,采信158份,采信率47%。违规违纪警告324人(其中“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112人),占接收人员的12%,“两撤一收”收监执行24人(其中“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10人),占接收服刑人员的0.9% 。

  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过程努力做到及时、高效、规范,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内容力争真实、客观、公正。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着实为法院及其他决定机关使用社区矫正提供有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提高适用社区矫正的风险性,更加增强对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性和刑罚执行的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了社区矫正与决定机关的衔接,有效预防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衔接不到位,做到社区服刑人员无缝对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促使拟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提早树立自觉主动服从监管意识,有效提高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为日后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打下坚实基础。从而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社会评价效果良好。

  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存在问题

  (一)制度方面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因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是非必要的前置程序,因而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了先判决后委托的情况,尤其是委托机关意识不强,给评估对象或者家属以错误的引导,导致“来给我盖个章”、“搞快点,法院就差你这个材料了”语出雷人情况发生。有的基层所考虑人员、经费问题甚至于让拟判社区服刑人员自己找人出具评估意见。出现社区影响评估随意性大,严肃性不够。

  (二)衔接配合方面

  1、核实居住地

  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对拟使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居住地。现实中,委托机关核实居住地不认真,在委托书中写的住址为当事人随意提供的地址。司法所在评估后,发现评估对象不在该辖区居住再退回,法院再更换居住地再发委托函,司法所再评估。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不出刑事诉讼的严肃性。

  2、材料送达

  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践中,评估材料转交现象频频发生。对评估工作影响较大,甚至导致评估意见失真。

  3、调查期限

  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实践中,委托机关往往通过被调查人或者其亲属催促司法局尽快办理社区影响评估,这样不利于评估结果的保质保量完成,也有损刑事诉讼的严肃性。

  4、保密方面

  《安徽省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调查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调查评估意见,注意保护调查中知悉当事人的隐私。实践中,调查人员基本上都予以遵守,而法院会将调查情况尤其是具体的调查结果反映给评估对象,从而出现评估对象来司法所缠闹事件。

  (三)工作开展方面

  1、人员不足,

  导致审前评估工作质量不高。

  目前,调查评估工作由司法所独立承担,司法所除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等日常工作外,还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政府中心工作,加之司法所人员少,大多数所为2人所,更有甚者是1人所。司法所工作繁杂且人员较少,这无形中给调查评估工作带来极大影响,以至于大多数调查评估内容千篇一律,质量不高,无法达到调查评估的真正目的。

  2、时间不足,

  导致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失去实际意义。

  调查评估是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发委托调查函到县区司法局,然后由司法局下派给各个司法所完成罪犯的调查评估工作,形成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报告提委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但一些决定机关往往给的评估时间较少,尤其是外地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委托函,导致收到司法所收到委托函时距开庭时间仅剩一天或者半天时间,或遇上双休日,司法所就根本没有时间去准备去调查,根本来不及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细致的调查评估,这就造成很多调查工作仅是对罪犯的个人情况进行大致了解,匆匆走过场,调查范围相对有限,调查意见内容偏差或缺乏真实性。更有甚者是决定机关还没有收到委托调查函,或者在司法所调查评估时发现决定机关已经作出决定,这使得调查评估工作失去实际意义。

  3、专业不足,

  导致审前评估工作质量不高。

  调查评估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按照规定,每份评估报告需走访调查评估对象的家庭、社区、邻居、单位,需要与辖区的派出所了解犯罪记录,并需听取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所在村(社区)的意见。需要工作人员花足够的时间去落实,而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多都没有受到过专业的培训,仅根据评估意见书的内容做出简单评估。

  4、宣传不足,

  导致周围群众对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不理解不热情。

  社会调查中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在评估对象的亲属眼里,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已经进行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对此时再进行调查评估不理解,支持配合不够。而其他被走访调查的个人或单位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反映情况也只是泛泛而谈,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

  5、保障不足,

  导致审前调查评估工作落实难度大。

  淮南是农业大市,社区服刑人员农村居民颇多,在农村地区村落分散较大,地处偏远很多村居道路狭窄,交通不便,雨雪等极端天气下更是不好下村开展工作,加之人员不足、经费保障不充分致使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受阻。

  6、人户分离,

  居所不定,

  导致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困难大。

  在目前社会经济状况下,很多农民进城务工已是普遍现象,回到户籍地只有过年过节,有更甚者是几年不归,这就造成很多邻居对其日常表现不太了解,调查评估困难大,很难获取真实情况。

  7、逆向(不适合社区矫正)

  评估采信率低。

  2017-2017两年出具逆向评估意见书338份,采信158份,采信率仅为47%。

  8、未经评估及“人户分离”

  社区服刑人员难以监管。

  2017-2017两年接收未经评估社区服刑人员510人。违规违纪警告126人占比25%,占违规违纪警告总数比39%。接收“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728人。违规违纪警告112人,占违规违纪警告人数的39%; “两撤一收”收监执行10人,占“两撤一收”收监执行人员总数42%。违规违纪处罚率偏高。

  三、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队伍建设

  实现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专业化。

  各县、区以社区矫正中心为依托建立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专业化队伍直接参与评估。

  一是可以充分解决我市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基层经费、交通保障不足问题;

  二是可以节省委托基层司法所评估中转时间;

  三是利于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质量提升。

  2、加强培训实现提标提质。

  社会调查评估是一项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工作,调查评估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调查评估的质量。因此,要在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基础上,重视和加大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针对社会调查程序、调查规范、综合分析和作出评估意见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从而更进一步促使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标准化、规范度的提升,从源头为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提高打下基础。

  3、加强宣传引导,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以要打消被调查对象的顾虑,自觉地向社会调查者反映被告人的真实情况。

  4、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加大社区矫正工作投入。

  为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管理,提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准确性、真实性,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协作,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深入发展。

  5、在立法上确立调查评估制度。

  通过《社区矫正法》将该项制度纳入法律规定。确立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为必经程序。2017—2017两年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682人;评估2172人;未评估510人。违规违纪警告324人,未经评估126人占未评估人数的25%,占违规违纪警告人数的39% 。“两撤一收”收监执行24人,未经评估13人占未评估人数的2.5%、占“两撤一收”收监执行人数的54% 。

  由此看出社区影响调查评估重要性及必要性。同时通过立法方式确定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制度的具体内容、启动程序、调查主体、调查时限、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使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制度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一项法律制度,促进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

  6、探索人户分离拟判社区矫正刑的评估机制实行双向调查评估制度。

  2017-2017两年接收“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728人,违规违纪警告112人,占违规违纪警告总人数的35%;“两撤一收”收监执行10人占“两撤一收”收监执行总人数的42%。所以“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问题不容忽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决定社区服刑人员管辖地时要充分考虑便于工作、生活,根据服刑人员意愿、利于矫正监管的原则确定服刑地。为此建议在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委托评估遇到“人户分离”情形实行现实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双向同时评估机制。

  即:对人户分离的被告、罪犯,探索有针对性地分别向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针对被告、罪犯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方面做出调查行成评估意见。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针对被告、罪犯个人工作、生活、居住情况、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影响和监管条件等形成评估意见。决定机关综合考虑“双向”评估意见慎重裁决社区服刑人员管辖地,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地认定职责,严禁简单化地将户籍地定位社区矫正地,防止现实居住地与户籍地司法行政部门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做到决定机关与社区矫正部门的有效衔接。

  1.《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出版了

  2.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交流微信群成立了

  3.原创首发稿支付稿酬

  4.社区矫正宣传网工作室成立了

  淮南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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