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能够有力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为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更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产生经济效益,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等来分析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节约损耗效益 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创造,二是节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就其所达到的预期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来看,其为国家节约损耗方面的经济效益是极大的。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组数字。 XX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64.4万起; XX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91万起; XX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45.4万起。 从这一组数字虽然无法估计这些案件的发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确切数字,但可以认为是巨大的。换句话说,国民生产总值的一部分被各种犯罪吞噬掉了。 犯罪分子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但他们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已无法全部挽回。犯罪分子之所以敛财还是人身伤害,都是以获取最大利益为目的的。假如我们能预防某些犯罪,则国家和社会会减少损失,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发生在安徽省的“同济大学研究生惨案”已告破,犯罪分子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无法挽回一个将为社会贡献力量的研究生,国家、社会、家庭为培养一个研究生所付出的成本也是很大的。这些人本来可以在未来的工作中创造价值、在某一领域做出贡献,这些预期的价值原本是可以计入国民生产总值。犯罪案件的发生不仅使他们个人失去了生命,国家和社会也牺牲了部分的价值,象此类案件全国发生过不少起。 以上分析实际上基于这样一个判断:假设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发案为零,国民生产总值会趋于增加;随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案的增加,国民生产总值趋于减少。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够减少和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从而使国民生产总值相对增加。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比较成本效益 经济学中的比较成本概念是指国家之间、行业之间、厂商之间的成本比较。它所回答的是国家(行业或厂商)能够以比任何其他国家(行业或厂商)提供更多的商品和劳务,并且集中使根本利益最大的那种商品和劳务,而且把那些在成本上虽也有利但相对利益极小的商品让给其他国家(行业或厂商)来生产,即各自只生产比较成本相对有利的产品。把这一概念运用到社会治安领域来比较综合治理成本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的打击成本比较,前者相对有利且带来的效益极大。 我们以发生在石家庄市的一起特大爆炸案为例。案件发生后,为了尽快破案,河北省出动警力6万人次,车辆7000多台次;各地公安机关全警参战;电视、电台等多种形式广泛运用系统发布信息。可以看出,社会用于案件侦查的成本是十分巨大的。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还需送往监狱执行,可见成本是巨大的。打击成本主要包括: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政法机关的装备、基本建设费用、审判案件以及关押改造过程中所支付的物质消耗等。刑事案件愈是上升,用于打击犯罪的成本就越高。 我们再来考察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本的概念是指综合治理必须的支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即成员单位由社会已有机构组成,只是将社会治安为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列入成员单位的工作范围中,充分发挥其原有的职能,为社会作贡献。因此,单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角度而言,这些机构并未给社会增加成本。社会治安各项措施的制订也符合“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效益”的经济学原理,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出台,便于细化和操作,但它的制定不需要太大的成本投入,而它所产生的效益也是很大的。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预期目标看,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减少,使侦查成本、审判成本、关押改造成本下降。这些节约的资源,或用来生产有价值的产品;或用增加警力、改善干警待遇,提高政法部门打击犯罪的战斗力,使社会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以上比较得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本小于国家为打击犯罪所支付的成本,反言之综合治理的比较效益高于打击犯罪的比较效益。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资源利用效益 对资源的有效和充分利用,是经济学中的主要概念之一。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有关资料显示,失业率增长直接导致犯罪率的增长,失业率增长+1%,犯罪率将增长5%。因此,从犯罪学来看,失业与犯罪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失业率高,社会问题包括刑事案件就会多,这是所有现代国家都面临的难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恰是解此难题的好方法。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快速发展,近年来企业下岗人员激增,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入社会需要就业的人员,这三方面的人员加起来是个庞大的数字。这一部分人如不能得到很好的就业,就等于这部分资源处于闲置状态,这不仅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是不稳定的因素。社会治安的实施,可以为他们提供一部分就业岗位。这些人员中加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种基层组织,既维护社会治安,又减少相应的财政负担,同时还将不稳定因素转化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力量。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也是一种需求,相对闲置人力资源是基于这种需求而配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利用。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综合效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的安全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每个人可以享受,但不能分割,是其他利益的依附,没有安全作保障,其他利益都很难实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也是基于社会综合效益制定的。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解除~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的实施使刑满释放、解除~人员重新犯罪率有所降低,有的得到了政府安置,有的自谋出路,有的走向市场,竞争就业;其中大部分人给社会还作出了贡献。《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制定,目的是减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可塑性较强,对他们进行早期法制教育,有利于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意见)的社会效益是不言而喻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综合效益还在于,人们由于犯罪减少或得到预防而获得的安全,一种是物质财富,一种是非物质财富。安全是非物质的财富,是一个国家、社会财富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思上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财富得到增值。 评价或判断一项方针或政策是否有价值,要看其能否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使效益最大化。综合治理方针能够以最小的成本给国家、社会、人民带来最大的效益,所以,这个方针是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之一,打击的作用是任何手段不能代替的,对严重危害的犯罪分子不予以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会更加猖狂、更加嚣张。尤其是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的“严打”手段。但打击是犯罪发生后的法律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带有滞后性。要使社会治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社会治安形势得到根本扭转,还是要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唯如此,才能实现社会治安得到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国家才会长治久安,经济更加繁荣,社会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