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六中全会要点汇总【抢先知】

时间:2023-07-05 02:55:51 作者:会员上传

  《条例》指出,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信访处理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意味着,我们将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政治利益。这既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更是我们党的宗旨。

  民主生活会步入制度化轨道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但个别地方在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方面,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成为一种形式主义。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民主生活会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将被责令重新召开,使民主生活会步入了制度化轨道。

  《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条例》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条例》同时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条例》还对上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以了解情况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央政治局将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

  《条例》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专家指出,述职述廉制度以中央文件的名义规定下来是第一次。它是在党内针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制度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对加大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其中就包括述职述廉制度。述职,就是要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的情况,特别是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述廉,就是要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带头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实践证明,实行述职述廉制度,不仅是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形成了便利管用、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各级领导干部也在党的建设实践中,逐步树立了正确的民主监督意识,为在全党确立这项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创举。它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正式确立

  《条例》正式确立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专家指出,建立和健全这项监督制度,既有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又有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

  专家指出,党曾在六届六中全会、党的七大上作出了党内报告和通报情况的规定。长期以来,这个报告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包括了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下级党组织按时间和程序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特别是向中央报告和请示重要情况;二是上级党组织针对报告内容及时地对下级党组织进行指示。这是《条例》确定这一制度的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

  但是,这种报告和通报制度不是一项专门的监督制度。在我们党所处的世情、国情、民情发生巨大变化、党本身已经长期执政并将继续长期执政需要加强监督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并成为一项专门的监督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实际出发,正式提出要“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

  专家分析,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上对下的监督,体现了两种监督的结合。

  专家指出,“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围绕着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既强调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又强调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既强调“互通情报”,又强调“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其出发点是为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充分享有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的实行,并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党的领导制度进一步健全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体现。《条例》对切实健全、严格执行这一制度的基本要求、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切实健全、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规定,内涵丰富,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必须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一、明确职权范围,把握权责关系。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职权范围及相互关系,切实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防止和克服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形同虚设的现象。二、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完善和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四、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五、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切实健全、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规定,对于扩大领导班子内部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对于增强领导班子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预防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内监督走向制度化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中,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一个突出的特点。

  《条例》第三章用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10种监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这些制度是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而设立的。

  专家表示,这样设置和规定,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律,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其目的在于推进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

  专家认为《条例》凸现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各级党委及其委员如何进行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及其委员党内监督的职责。

  各级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党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前列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中央纪委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党建专家认为,条例规定了各级党委及其委员的监督职责,是党章有明确监督涵义的规定的细化或具体化,是党内监督工作实践中经验的总结,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有专家指出,《条例》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个重大突破。

  按照《条例》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等。

  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对前列监督范围内的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 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普通党员如何进行党内监督

  普通党员应如何进行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这些责任和权利主要是: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级腐败现象作斗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专家认为,明确了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责任、权利,有利于党员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也为党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

  突出了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上述规定。有专家指出,《条例》特别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尤其值得我们注意。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会开会期间行使这项权力,休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具体规定,而《条例》不仅规定党代表要行使党员的监督权力,还要行使党代表的监督权力,要反映其所代表的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意见。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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