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地税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监督合力的良好势头。
2、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在继续充分发挥特邀民主监督员作用的基础上,全面构建廉政预警机制,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发挥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中心和民主评议机关活动的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收集廉政预情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腐败问题。
3、发挥其他监督主体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舆论、审计、财经等部门对地税干部的监督,实现内外监督结合,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掌握地税干部的现实表现,使广大地税干部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网络型的内外监督之中,形成立体化监督的态势。
(五)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
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完善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探索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系统上级管理的体制,不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制约,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抓紧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的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报告的时限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发挥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接触多、信息灵的优势,取得监督效能的最大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则要从干部任免、人员编制、业务培训、工作考核考评、经费管理等各方面,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领导。
(六)建立和完善廉政激励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廉政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地区、本部门党风政风状况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等。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考核、检查、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评价地税干部的廉政情况。定期开展廉政勤政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在廉政勤政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宣传。加大对先进典型的提拔使用力度,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探索建立廉政勤政奖励基金,对廉政勤政方面的先进典型,除在政治上给予荣誉外,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奖励。二是建立健全制度规定,解决制度缺位问题。探索建立廉政勤政奖励基金,对廉政勤政方面的先进典型,除在政治上给予荣誉外,在物质上给予一定奖励,并把建立和完善廉政激励机制作为体系防腐的重点机制之一予以明确规定。推行《公务员指导手册》,对地税公务员从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此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