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定额核定方式,提高核定营业额。
对于规模中等的个体工商户,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对该类纳税人一般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即核定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所得税征收率,据此确定应纳税额。普遍存在所得税名义税负率偏高,而核定营业额远低于实际营业额的现象。据调查,有些行业核定营业额只有实际营业额的一至二成。根据新税法的精神,可考虑改革现行核定征收率的定额征收方式,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核定营业收入,建立简易帐,成本费用按实扣除的办法,计算征收所得税。对于该类纳税人,计算机自动选案系统中设置的预警指标可适当降低,并结合随机选案确定检查对象,由基层税务分局实施检查,重点是有无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真实业务发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不认定偷税,不补缴税款,检查中对成本费用真实性有怀疑的,移送稽查局按偷税查处。采用该办法,一方面可以提高核定营业额,增加营业税,同时由于成本费用可以按实扣除,且可享受法定每月3500元的必要减除费用,所得税税负很低甚至不用缴纳,在优化结构的同时企业负担没有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又可以促使其按规定取得发票,减少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匿营业收入的现象。
(二)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税控管。
一是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加强与银行、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二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建立完善存量房产信息库,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三是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严格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税务稽查力量,打击个税违法行为。
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减少收入流失。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中具有重要地位。要充实懂法律、会计和财务核算软件的专业人员,加强税务稽查力量。定期组织税务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