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中央专门就依法治国问题召开全会,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表明了党对依法治国的重视和决心,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全会公报反复强调了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达13处之多。法治作为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贡献,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澄清了人们在党和法的关系问题上的一些错误认识。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史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国家,不可能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一讲到法治,就与多党制、竞选、司法独立等联系起来,法治中国必然既具有法治的公平、正义等共同特征,也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从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造成思想和行动混乱,就不可能保证法治国家目标的最终实现。
作为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央的顶层设计和党组织的推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全会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特别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