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章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内容选读(准则的核心内容)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8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提出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52个不准。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规定了6个“不准”,如不准(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如不准(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财物、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如不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消费、违规批建楼堂馆所、违规使用小汽车等方面的政策界限。如不准(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不准(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不准(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以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经营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3、第二章“实施与监督”内容
本章共分共六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制度和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强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4、第三章“附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