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现的成败。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一
1、什么是涉黑涉恶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十二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触及的罪名为7+12类案件。“十二黑”是指:黑旅游、黑场所、黑建筑、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中介、黑贷款、黑传销、黑开采、黑出租、黑窝点。涉及的7+12类罪名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涉黑案件的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涉恶案件的特征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三)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4、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共29条)
(一)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三)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四)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五)控制土方、砂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六)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七)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八)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九)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十)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十一)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十三)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十四)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十五)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十六)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十七)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十八)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十九)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二十)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二十一)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二十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二十三)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坏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二十四)无正当经济来源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二十五)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业行为的。
(二十六)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二十七)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二十八)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二十九)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二
“保护伞”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和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保护伞查处范围:一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参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收受贿赂、利益输送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等行为。三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为黑恶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打击等行为。四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规办案等失职失责问题或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
(一)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二)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三)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四)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牟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五)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有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七)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八)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九)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十)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十一)串通案情型:是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十二)违规吃请型:是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过等考核成绩的。
(十三)违规减刑型:是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十四)帮人说情型:是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十五)打击不力型:是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三
1.对照“十五条”不触碰涉黑涉恶保护伞的高压线。避免由于自身不作为,被动作为,是行业内出现黑恶犯罪,被追责问纪,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白伞”。
2、在一案“三查”中避免被追责。中央要求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一查犯罪主体,二查背后的保护伞,三查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为此提醒我们要:一是党委应该定期学习中省市扫黑除恶文件,领会精神。二是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工作。三是建立党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台账,并做好记录,工作留痕留底。积极作为,发现问题线索收集证据,移交,报告。
3、如何在食品药品领域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我们建议可否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三年内行业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案件回头望。重点是在“职业医闹”、黑传销,黑窝点、黑作坊等领域开展线索摸排工作。例如聚众兜售保健品的案件,往往他们以合法公司为幌子,有组织架构,有骨干分子,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固定势力范围,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些就是涉黑涉恶的重要线索。再比如,一些厂家和公司利用或者借助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便力,以高价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这也是这次扫黑打击范围。我们公安机关在回头望中,对以往5000多个案件进行了梳理,就从中发现了近50余条涉黑涉恶的案件。二是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线索摸排工作。我们的做法是充分利用舆论载体,全方位,立体式,不间断,全天候方式营造扫黑除恶宣传氛围,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从社会生活的一线中广辟线索来源。三是建立本行业,本部门专案特情耳目。扫黑除恶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工作,群众举报奖励经费有专项保障。我们要充分用好、用足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和参与这场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来,更好地发挥群众的顺风耳、千里眼作用,让举报群众有实惠、有干劲,让黑恶势力无处可藏,无立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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