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由市场开办者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进入市场销售。
5、不盗用、伪造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示,以及农产品产地证明。
七、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进行退市、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八、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
九、实行标识管理制度
制作不同标识牌,挂牌销售,推行产品分级包装和产地标识管理。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
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