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内,若未事先取得受益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担保人**%以上实质性的资产或业务;
2. 在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得以清偿前,不因其履行保证责任而向承租人进行任何追偿;
3. 即使受益人就担保债务内的任何债务享有本保证书之外的任何物的担保或其他任何担保,受益人仍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主张或实现该等其他担保。担保人不得因受益人变更或解除其他任何担保人的责任而主张免责;
4. 担保人不能以任何对受益人的债权来抵消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六、在本保证书项下保证期间内,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而影响其内容或效力:
1.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的履行期限延长或者其他条款的变更;
2.承租人的破产、合并分立、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吊销、注销等公司状态变化、不履行担保债务;
3.受益人持有任何对承租人履行担保债务的抵押、质押、其他保证或受益人实现、丧失、放弃、解除该抵押、质押或保证。
七、为本保证书之目的,担保人作出声明与保证如下:
1.担保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合法拥有其全部资产,具有履行本保证书项下保证义务的全部能力;
2.担保人出具本保证书不违反任何对担保人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的法律、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构成法律渊源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下称“法律”)、以及担保人作为一方的且对担保人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契约性文件;
3.担保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没有在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中被起诉或将被起诉,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担保义务的事件。
担保人承诺,如果其前述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者违反该声明与保证,其将赔偿由此给受益人带来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和损害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八、本保证书生效后,受益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
九、非经受益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将在本保证书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他人。
十、本保证书具有独立性,当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的整体或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时,不论担保人有无过错,本保证书仍然有效,同时担保人对承租人因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返还受益人已支付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款项并赔偿受益人融资成本、迟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所有款项的责任仍应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凡与本保证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当事人应向受益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本保证书一式五份,担保人执一份,受益人执四份,以中文写成,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担保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