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银行
为保障贵行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行与 方借款人 (以下统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联保流动资金贷款融资额度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保证人现作出如下保证: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
被保证的债权是指贵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债权。
主合同及依据主合同签发或签署的全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附属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为本保证书的主合同。
本保证人对贵行向主合同项下任一方借款人提供融资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保证担保, 而不论单笔融资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主合同项下融资额度有效期间,不论单笔融资是否有展期。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书保证的范围为: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向贵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任一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出现任一违约事项时,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按贵行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每笔融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主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所约定的每一融资业务起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贵行与债务人就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主合同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由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本保证人确认,贵行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除增加借款金额,延长借款期限以外的,均无须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期间遇利率调整而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无须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则本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保证书的有效性不受贵行与债务人、本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任何合同、协议、担保、默契、争议或纠纷而受影响;
保证期间,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的,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