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同意书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绝对服从公司一切规定,有关离职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遵守公司以下规定:
一、属于职等(组长级)含以上人员,未能于一个月前提出辞职而自行离职者,愿被扣发相当于半月薪资之违约金。
二、属于职等(组长级)以下人员,未能于十五日前提出辞职而自行离职者,愿被扣发相当于半月薪资之违约金。
三、本人同意接受公司有关职务津贴即付个人保险相关费用规定,不再要求公司提供其他保险津贴,个人不得挪做它用,个人自行交纳保险费,并每年按时提供保险公司付费单据证明(复印件),提交公司稽核。
四、本人保证并同意遵守公司任何规定,如有违反公司规定,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相关法规处置与赔偿损失,本人绝无异议。
五、本人同意在离职两年内,不从事与卢氏兴业之同性质行业与工作,如果违反此条例,愿意放弃法律先抗辩权,并接受公司的任何赔偿要求。
六、本人与担保人亦同时愿意承担立同意书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担任一切损失赔偿。
空口无凭,立书为证。